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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制定城乡规划法 明确要求增加规划透明度

 

 日期:2007-6-6 11:16:13    点击: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日首次审议了城乡规划法草案。

  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上就城乡规划法草案作相关说明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通过的城市规划法以及一九九三年颁布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城市与村镇规划建设问题分别作了规范,汪光焘称,上述法规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他也指出,规划管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二、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三、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四、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五、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六、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

  七、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责任,并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作出规定。

  汪光焘指出,法律草案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有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系,调整的是城市、镇、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

  草案明确了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以及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并对扩大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增加规划的透明度提出相关要求。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并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

  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