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前三条政策是为所有机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允许有例外;后三条是激励性政策,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和地方关停小火电机组,帮助企业和地方处理关停善后事宜。
问:《意见》在小火电机组的退出保障机制方面有何考虑?
答:《意见》对小火电机组的退出保障机制,给予了充分考虑:一是提出电量计划补偿、排污和取水指标交易、用电价格优惠等经济性政策,对关停机组适当给予补偿;二是明确了关停机组涉及的职工安置、土地开发等善后事宜处理原则;三是允许投产时间较短、机组状况良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生物质能发电或热电联产机组;四是对供热机组实行“先建设后关停”或“先改造后关停”,即在大中型热电联产机组建成投产或现役大中型机组改造完成之后,再对供热小机组实施关停;五是要求各地做好关停机组的电力接续工作,制定周密的电力供应预案,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切实保障关停机组企业或地区的电力安全可靠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