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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日期:2007-6-21 10:18:2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开发区第二次创业步伐,鼓励更多的客商来我区投资创业,实现开发区和投资者双赢之目的,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 收 政 策

 

  生 产 性 外商 投 资 企 业

 

第二条  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起,若当年出口值达到当年产值的70%,凭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第三条  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免二减三政策执行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方实际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第3至第5年减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开发区所得部分,由开发区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第6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开发区所得部分,由开发区安排其中50%作为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技术创新。

 

第五条  新创办的总投资在15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利用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属开发区所得部分,由开发区将其中50%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 
   

第六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全额免除。

 

第七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凭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生 产 性 内 资 工 业企 业

 

第十一条  生产性内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给予企业纳税额3%的财政扶持;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给予企业纳税额4%的财政扶持;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纳税额5%的财政扶持。企业应将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提升管理水平及技术创新。本款纳税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种之和。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第十二条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暂免所得税;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十三条  企业引进属于《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四条  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国发[1997] 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五条  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留区部分,由开发区作为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上述优惠外,第六年至第八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留区部分的50%,由开发区作为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或有关专项规划的可给予该企业一定的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

                                                     

商 贸 物 流 企 业

 

第十八条  为了促进我区商贸物流产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以商贸物流企业纳税区级留成部分中的25%设立物流产业发展基金。凡在我区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商贸物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均可享受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的扶持。

 

第十九条  商贸物流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达到10万元至50万元的(不含50万元),给予年纳税额1.5%的物流产业基金扶持;达到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给予年纳税额2%的物流产业基金扶持;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纳税额3%的物流产业基金扶持。

 

第二十条  商贸物流企业,年缴纳营业税达到10万元至50万元的(不含50万元),给予年纳税额5%的物流产业基金扶持;达到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给予年纳税额7%的物流产业基金扶持;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纳税额10%的物流产业基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商贸物流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10万元至50万元的(不含50万元),给予年纳税额2%的物流产业基金扶持;达到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给予3%的物流产业基金扶持;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4%的物流产业基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除享受二十一、二十二两款物流产业扶持基金外,每年年度末,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特定情形的新入区商贸物流企业,由管委会与其另外签订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用 地 财 政 扶 持 政 策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可根据其意愿选择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土地入股等三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每亩土地年租金3000元—5000元,租期一般不超过20年。

 

第二十六条  以入股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土地经评估后,按评估价入股。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鼓励在新区投资项目走集约用地之路,尽量修建叠式新型厂房,同时根据企业投资强度不同,在新区工业用地18万元(人民币)/亩地价的基础上,以财政扶持方式分别给予优惠。

1)投资强度达到40万元(人民币)/亩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最低优惠至15万元/亩。

2)投资强度达到50万元(人民币)/亩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最低优惠至13万元/亩。
    (3)投资密度达到70万元(人民币)/亩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最低优惠至11.2万元/亩。

4)为使更多的工业企业入驻新区,管委会决定设立工业发展基金,专项扶持新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型产业和高新技术生产性项目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专家组对其科技含量、市场份额、企业效益、税收评估等情况做出评审认定后,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可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与较大部分扶持

 

第二十八条  在用地方面享受工业发展基金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第二章中有关财政扶持之优惠。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较大的内资企业,需同时享受的,由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工 商 注 册

 

第二十九条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可持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自然人持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登记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经营需要,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三十条  对从事国家鼓励或允许投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持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一条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核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可不必提交银行的资信证明

 

第三十二条  对外商出资比例低于国家规定25%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主体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具有投资能力和法人资格的下列经济组织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1、学校;2、科研机构;3、社会团体;4、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5、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其他经济组织

放宽中方股东出资限额,允许中方股东出资突破其净资产50%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允许外商以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第三十五条  简化年检程序,对诚信守法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年检予以免审

 

第三十六条  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咨询公司、广告公司、烟草公司等九类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制。

 

第五章                对 中 介 人 奖 励 政 策

 

第三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对为开发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中介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中介人向开发区引荐生产性项目,属农副产品加工业等轻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属装备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现额度的1.5‰奖励中介人。奖金由管委会依据项目审核组的审核结果,向项目单位拨付,由项目法人负责向中介人兑现。

 

第三十九条  中介人向开发区引进商贸物流企业,且企业正常运营、依法纳税的,分别给与中介人如下奖励:

1)引进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在取得两税登记证后,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600元;

2)引进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引进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给予项目中介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

 

第六章   

 

第四十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减免政策。新入区的企业和工商个体户的立项审批费、工商登记费、税务登记费、公告费及各类证件工本费一律免除,其他收费项目视具体情况减半征收。所免费用将由开发区财政负责补贴。

 

第四十一条  在区内注册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开发区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全部由开发区财政安排用于科研经费。

 

第四十  开发区鼓励银行、保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公证、市场营销、知识产权、证券、劳动仲裁等支撑服务中介组织入区建设和设立分支机构,开发区将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四十  在开发区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研究生、博士生、出国留学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科技、市场开发人员,经所在单位推介,管委会确认,所交的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全部用于奖励相应人员。同时,管委会财政局还要拿出一定资金,重奖对企业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四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购房及评模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四十  本投资政策中有关项目的认定,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各种奖励的兑现与分配等由开发区招商引资领导组负责,并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入区企业。

 

第四十 此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晋侯开管发[2006]1号《山西省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政策由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一